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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浙淘汰办〔2012〕20号 
来源:省经信委产业处沈吉祥 
 
各市人民政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工业由大变强的重大举措,也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入实施“腾笼换鸟”战略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重污染高耗能低层次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在发展现代工业中做强工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和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强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要求,特制订《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本《目录》中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生产线等落后产能主要是指: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工艺技术落后,并已有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替代;环境污染严重;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高;产品质量低劣;严重危及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本《目录》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或领域,涉及钢铁、有色、石化、机械、建材、纺织、轻工、其他等8大行业284项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生产线。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调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内外市场变化及产业发展实际,适时地对《目录》进行调整修订并公布实施。

  三、本《目录》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节能、环保等因素,将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等纳入淘汰落后产能界定标准。对环保和节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分别允许有6个月和1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淘汰。

  四、本《目录》适用于省内各类型企业,各地政府、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目录》,各有关企业要根据《目录》所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及时调整产业、产品、工艺技术结构或生产经营方向。未列入本《目录》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目录》的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出台政策,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多管齐下,有力推动,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生产线。本《目录》为省级落后产能界定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制定相对宽于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与相对严于省级标准的地方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六、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同时废止。《目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另有新的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则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

  省淘汰办         省经信委         省质量技监局          省环保厅

  2012年12月2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
相关附件:
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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