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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资源[2008]755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吕省长的有关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抄告单(浙办第14号)的工作要求,从2008年度开始,省政府将对各市实行节能目标奖励与处罚制度,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2号)和《浙江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8〕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抄告单》(浙办第1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奖惩的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奖惩标准根据各市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率指标测算确定,对超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部分,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对未完成考核目标部分,每超出1吨标准煤罚缴20元。
  四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年省统计局、省经贸委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及各市节能降耗情况的通报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定各市上年度超额完成节能量或未完成节能量指标,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市节能奖惩金额。
  第六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在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到各有关市。各市政府对节能奖励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不得用于奖励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市政府,按照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节能考核要求及时将罚缴资金上缴省财政。对于未及时上缴罚缴资金的市,省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扣款。罚缴资金纳入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各市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对所属县(市、区)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并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的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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