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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关于改进和加强信贷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杭银发[2008]63号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市经贸委(经委),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的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改进和加强我省信贷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信贷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关键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经贸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把握趋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节能减排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充分认识信贷调节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经济手段,信贷政策在加大节能减排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经贸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加强合作联动,改进信贷服务,建立和完善“三个一”的工作体系(即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种机制,一个平台,一项制度”),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提高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服务效率,共同营造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建立符合节能减排政策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
  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鼓励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低能耗、低污染产业,着力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快淘汰行业内落后产能,有效遏制企业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解决我省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根本。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经贸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进一步建立起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着力优化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确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原则。要加强对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变化的跟踪研究,结合我省金融业发展状况,积极开展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参照《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配合产业政策对投资项目按照鼓励、限制、淘汰和允许的分类管理方式,相应确立支持类、审慎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四类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原则,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浙江省和辖内有关产业导向目录的调整变化,及时调整更新信贷投向分类的内容和导向。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循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原则,配套建立信贷管理制度,正确把握信贷投放,合理区别贷款定价,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工作。
  支持类:对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列入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方案的重点领域和项目,以及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或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要按照信贷投放原则,简化贷款手续,优惠利率定价,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审慎类: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经贸部门定期公布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可适当上收审批权限,并充分考虑企业、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信贷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定价,审慎发放贷款。参照经贸部门每年公布的信息,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或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高度关注其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根据审核结果审慎放贷。
  禁止类: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在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方面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被列入“区域限批”地区的、浙江省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项目,经贸部门定期公布的被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内的落后生产能力,特别是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和存在重大用能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放贷款,加快信贷退出步伐。
  允许类:对未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提供信贷支持。
  省内各级经贸部门要合理确定符合节能减排政策要求的产业导向目录。按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促进节能减排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结合辖内经济发展和产业规划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辖内产业结构调整的分类导向目录,并及时发布更新,作为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有效引导到促进国家和我省的节能减排工作上来。
  三、突出重点,明确导向,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项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产业的调查研究,优先配置信贷资金,积极探索信贷模式,区别贷款定价,配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节能减排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O05]39号),重点对列入我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见附件1)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以及经贸部门每年核定的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见附件2)加大信贷投入,支持省政府或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表彰的节能先进企业(见附件3),支持创建各具特色的循环型区域、园区(块状经济)和企业,促进2010年以前初步形成具有循环经济特色经济体系目标的实现。
  二要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的文件精神,围绕我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参照《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支持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节能节水财政资金项目、国家节能备选项目。同时,要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积极支持“8ll”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支持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电力热力、冶炼、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配合政府部门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火力发电厂脱硫改造工程。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支持力度,着力支持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
  三要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的合作,大力支持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研发项目、关键和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浙江省节能(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见附件4)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见附件5)等指导目录,支持企业开发、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为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节能减排产品自主创新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探索节能减排技术专利质押贷款模式。
  四要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的建立。重点支持一批提供节能、清洁生产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能、清洁生产服务机构,一方面满足这些机构的信贷资金要求,支持其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与其加强合作,探索信贷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新模式。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节能服务投资担保体系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形成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的风险共担机制。
  四、加强沟通,共建平台,全面推进信贷支持节能减排领域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经贸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动,按照“两互一共”的原则(即“互相协作、互通有无、共享信息”),逐步建立起节能减排信息交流的“一个平台、一项制度”,搭建人民银行、经贸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提高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工作效率,强化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效应,促进资源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个平台”: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经贸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互相协作、互通有无,共同搭建起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平台”。现阶段应主要以企业征信系统、信贷投向指引、全省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为平台,多渠道共享和发布节能减排领域的政策信息、企业信息和金融服务信息,并进一步探索各种形式的信息共享方式,完善共享平台,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长效合作机制。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一方面要加强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政策动向和信贷流向的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将节能减排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疏通和完善信息传导,起到各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将经贸部门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违法用能以及节能减排先进奖励等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并进一步探索建立各种企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传导方式。
  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企业节能减排信息的发布和更新。要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用能行为的监督,及时向金融部门发布和更新产业结构调整、循环经济、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等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企业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违法用能等企业节能用能信息以及节能减排先进奖励、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信息。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和经贸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加强信贷支持节能减排信息的管理和反馈。以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和产业信息为基础,多渠道收集企业的节能减排信息,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企业节能减排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节能减排政策的跟踪与研究,密切关注政策的调整变化,努力提高本机构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信贷管理能力。要定期总结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后12日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入情况(见附件6)。
  “一项制度”: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经贸部门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本单位的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工作情况,总结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阶段性成果,表彰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先进典型,讨论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内和相互间在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合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联合新闻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金融体系乃至全社会对节能减排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附件: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国清洁生产网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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