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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支持了企业自主创新,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构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还比较高,节能环保潜力较大,支持自主创新力度亟待加强。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工作的有力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具体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
  二、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一)建立优先强制采购制度。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或虽未列入国家目录清单,但有利于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的再生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产品。同时,对部分节能环保效果突出、技术性能稳定和供应商数量充足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等,在优先采购的基础上实施强制采购。
  (二)建立政府首购制度。凡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首购产品,或未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属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按规定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政府首购。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后,各政府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和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或由政府出资按规定首先向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或科研机构购买产品,并对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绩效评价。
  (三)建立政府订购制度。由政府出资或立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软科学研究课题,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政府订购制度。政府部门(或项目单位)要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公开向社会确定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促进技术成果应用转化。
  (四)建立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在国内确实无法采购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采购本国产品必须进口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授权的扩权县(市)以上的财政部门核准。除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外,各政府采购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发展改革、经贸、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或我国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时,要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国转让技术和采取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在初步设计和审批投资概算时,要求项目单位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国产设备或产品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项目设备产品总投资的60%,提供的同类设备或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确立符合实际的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适当延长一般办公设备的报废更新年限。及时淘汰低能效或高能耗的办公设备,并不得采购同类产品。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鼓励采购小排量和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公务用车,限制采购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排气量在3.0升以上的商务车,原则上不得采购排气量在3.5升以上的越野车。积极推广“一车一卡定点加油采购”制度,实时公开各单位机动车辆的实际单位油耗,鼓励和支持各政府采购单位开展节油降耗工作。
  (六)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限于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将中标成交资格优先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明确或承诺将部分合同分包给中小企业实施的供应商;采购预算较大的单一产品或服务项目,可以拆分成若干个标项进行采购,为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三、落实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计划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各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在申请、编制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说明,有条件的可同时编制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支出确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提供资金保障。
  (二)科学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产品技术需求。各政府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注重对供应商在税收、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增强供应商的社会责任意识。在设置企业规模和注册资金等条件时,应当与项目的规模相匹配。同时,要支持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要合理设置有利于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使更多从事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研发、应用的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扩大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促使更多的采购单位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三)科学制定评分标准和优惠幅度。政府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分标准时,要增加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评分因素,并通过单设“政策性因素”项目,结合同类产品的技术含量、质量性能和市场成熟度等情况,给予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等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由多个产品或技术集成的项目,要结合该类产品报价占项目总价的比例,给予相应的扣除或加分。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中标成交后,政府采购单位应于30日内与生产、经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的备案审查,逾期或无故不签订合同的,各政府采购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合同金额较小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在交货完成或项目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货款;合同金额较大的项目,政府采购单位可适当提高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资金的预付比例。
  (五)降低采购交易成本。对采购重大技术创新产品、项目和大额节能环保产品或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凡生产、经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等产品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各政府采购单位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免收其采购文件工本费;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其采购代理费应减半收取。
  (六)认真做好我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和申报、列入推荐国家政府采购清单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导向作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申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无线局域网产品”等国家认证。省财政厅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省级认证的产品和成效明显的首购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我省有关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科研机构、企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能力。
  四、确保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有效实施
  (一)加强宣传沟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的宣传,在全社会倡导崇尚节约、依法采购、科学消费的理念。要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布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扩大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要加强与采购单位的沟通,在项目立项、需求确定等阶段明确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使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主动协调和研究解决在政府采购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国家宏观调控有关政策、目标,保证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质量检查和工作考核评价。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质量标准。认证机构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跟踪调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要暂停企业生产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通报财政等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统一、规范的分析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比较。
  (四)加大惩治腐败和对违规采购行为处罚的力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核销其采购预算,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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