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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

杭政办函〔2008〕366号

      为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实施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改委、市经委和各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按照“谁审批、核准、备案,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三、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或变压器增容500千伏安以上,或新增锅炉容量4吨/时以上,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独立的节能篇(章);咨询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
  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的备案项目,需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项目备案时,需同时填写《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登记、审查表》。
  四、投资项目按能耗等级实施分级对口管理。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或变压器增容800千伏安以上,或新增锅炉容量6吨/时以上,下同)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由杭州市级或市级以上归口审批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年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可委托各区、县(市)对口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年耗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应报市级审批部门,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每季度报市节能主管部门。
  五、市发改委、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应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应每年予以更新并公布。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可由设计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编制。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及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万元产值(增加值)综合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三)项目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项目的万元产值(增加值)能耗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析和比较。
  (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九)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
  (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
  (十二)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三)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热水、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
  (十四)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五)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咨询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等情况进行节能综合评估。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
  八、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万元产值能耗是否低于本市同类企业及全市平均万元产值能耗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六)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
  以上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的重点项目,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能耗部分,企业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其他项目或节能措施相抵时,应当经市级及以上审批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估审定。
  九、已通过节能评估的项目,其节能设计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项目审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的同时申请节能审查,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如项目需专家进一步论证,由审批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十一、能耗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未进行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凡新增电力容量500千伏安及以上项目,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电力部门不得办理增容手续和供电。
  十二、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项目投资方提供证明);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篇(章);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六)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节能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有权对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和否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
  (二)超过本地区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或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区增加值能耗平均数的项目。
  十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效实施。参与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十五、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故意隐瞒能耗总量,回避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节能主管和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或依法取消其承担该项目节能咨询工作的资格。
  (一)能源及能耗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用能现状描述不清或用能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节能标准适用错误,不足以支持节能评估结论的;
  (四)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五)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六)节能评估结论不明确的。
  十七、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节能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可以组织节能监测机构对项目的设计、验收和投运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十九、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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