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 二、节能量确定原则 (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三、节能量确定方法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 (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二)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 项目实施前一年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即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如果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三)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 项目实施前一年内,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数量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全部制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四)计算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单耗 用项目实施前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 (五)确定项目完成后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 按照相同方法,统计计算出项目完成后一年的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 (六)计算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项目实施前后单个产品(工序)单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的乘积,为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七)估算能耗泄漏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项目能消耗的影响及项目实施对项目范围以外的影响,估算出能耗泄漏(扣减或增加)。 (八)确定项目节能量 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得到项目所实现的节能量。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受审核方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参考折标系数表
能源种类 |
折标系数 |
能源种类 |
折标系数 |
原煤 |
0.7143 |
煤焦油 |
1.1429 |
洗精煤 |
0.9000 |
粗苯 |
1.4286 |
其它洗煤 |
洗中煤 |
0.2857 |
原油 |
1.4286 |
煤泥 |
0.2857-0.4286 |
汽油 |
1.4714 |
型煤 |
0.5-0.7 |
煤油 |
1.4714 |
焦炭 |
0.9714 |
柴油 |
1.4571 |
焦炉煤气 |
0.5714-0.6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燃料油 |
1.4286 |
高炉煤气 |
0.1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热力 |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千焦 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
天然气 |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电力 |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
液化天然气 |
1.7572 |
生物质能 |
大豆杆、棉花杆 |
0.543 |
液化石油气 |
1.7143 |
稻秆 |
0.429 |
炼厂干气 |
1.5714 |
麦秆 |
0.500 |
其它煤气 |
发生炉煤气 |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玉米杆 |
0.529 |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杂草 |
0.471 |
重油热裂解煤气 |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树叶 |
0.500 |
焦炭制气 |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薪柴 |
0.571 |
压力气化煤气 |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沼气 |
0.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水煤气 |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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